• 【建设单位】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口岸发展有限公司
  • 【地理位置】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东江临岸地块
  • 【联系人】
  • 方钢填
  • 【项目名称】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口岸发展有限公司穗港澳出入境大楼客轮泊位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穗港澳出入境大楼客轮泊位工程;

    项目性质:改建;

    总投资额:3020.36万元人民币;

    项目规模:4个500吨级客轮泊位(其中2个兼做5000吨级货运泊位);

    建设单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口岸发展有限公司;

    运营单位:码头建成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运营。

    拟建地点:拟建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东江临岸地块。东侧为对开河道及河道中央涌口沙上游端,码头上游侧(北)为盒马生鲜广东收货点、省农资公司码头,下游侧(南)为广州航道局管线端码头,西侧为东江大道。

  • 【现场调查人员】
  • 【现场调查时间】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采样、检测人员】
  • 【采样、检测时间】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噪声、微波、夏季高温。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1 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及建议

    1.1 项目运行过程中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1.1.1 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制度包括: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③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⑤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制度

    ⑥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⑧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⑩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⑪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⑫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等。

    3)运营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组织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针对性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工作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检查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体检机构需具有相应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应根据预评价报告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确保职业卫生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6)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和《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并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如实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7)项目建成后,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8)建设单位应选择有防护能力的运营单位和维修单位,与运营单位、维修单位签订合同与协议时,明确告知待承包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并确认待承包企业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明确双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与管理中各自的责任、义务与权利;工程外包后,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监督,督促其建立、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台帐,并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如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人职业健康监护、工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

    1.1.2 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应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规定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及人员职责,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制定高温中暑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演练,保存记录。

    1.1.3 个人防护用品

    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根据规定和工人实际需要发放防晒用品、清凉饮料和遮阳用品,为装卸工配发SNR值为25dB耳塞。

    1.1.4 辅助用室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在码头附近设置浴室,浴室内一般按4个~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最大为12人。

    1.2 施工期职业卫生管理的措施建议

    1.2.1 建设单位应针对建设施工期与施工单位签订职业卫生相关协议,确定双方在建设施工期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并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2.2 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要求各施工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主要为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建立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施工过程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阶段进行监测)。

    1.2.3 建设单位应要求各施工方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含项目的施工概况,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施工过程中的防护设施设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内容;施工完成后作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移交建设单位存档。

    2 评价结论

    2.1 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建筑卫生学、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

    2.2本项目拟配置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基本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的要求,尚未明确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规格和发放周期。

    2.3本项目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但尚未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2.4本项目拟设置的辅助用室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浴室内淋浴设施和盥洗设施未明确。

    2.5建设单位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了一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但未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全,制度中未明确与运营单位、维修单位协议要求。

    2.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水上运输业中的客运港口。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73号令)的规定,同时结合本项目工艺仅为旅客登下船、行李箱装卸,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仅为噪声、微波和露天作业高温,根据类比检测结果及工艺分析,职业病危害程度较低,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2.7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关键控制点

    本项目正常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微波、夏季高温。

    拟建项目关键控制点为装卸点的噪声和夏季高温。

    综上分析,本项目总体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建筑卫生学、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配置等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在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辅助用室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能根据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中进行设计和完善,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能符合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一、《预评报告》的修改意见

    1、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防护分析;

    2、专家提出的其他个人意见。

    二、技术审查结论:

           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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