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单位】
  • 茂名广港码头有限公司
  • 【地理位置】
  • 茂名港博贺新港区
  • 【联系人】
  • 陈永
  • 【项目名称】
  • 茂名广港码头有限公司茂名港博贺新港区通用码头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项目简介】
  • 近年来,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加快拓展港口物流链,构建港口物流体系。加快枢纽型现代物流园区建设,推进港口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升增值服务水平,转变港口发展模式。2012年2月,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茂名市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围绕港口项目展开深度合作,共同把茂名港建设成为面向东盟,辐射内陆腹地的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当前,茂名市正大力实施以“建深水大港、兴现代产业、造滨海新城”为目标的“滨海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综合性的深水港口。

    茂名广港码头有限公司由广东港航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和茂名港集团共同发起组建,其中广东港航投资有限公司占股70%,茂名港集团占股30%,负责茂名港博贺新港区通用码头项目的建设与经营。

  • 【现场调查人员】
  • 【现场调查时间】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采样、检测人员】
  • 【采样、检测时间】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本项目正常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高温、水泥粉尘、谷物粉尘、矿物粉尘、砂石粉尘、矽尘、电焊弧光、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等。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本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执行了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能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防护措施和本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落实职业病危害综合防护措施,预期项目建成投产后,本建设项目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一)工程防护补充措施

    (1)工人进行污水池清理时,应配备移动式硫化氢、氨报警器,检测有毒物质浓度、氧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容许作业人员进入,作业期间应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同时应加强工作场所的通风,并配发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以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生产人员的影响。

    (2)应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按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在可能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逸散的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在码头前沿作业区、堆场区、仓库设置“噪声有害”、“注意防尘”、“佩戴耳塞”、“佩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和粉尘中文警示说明;在机修车间设置 “当心弧光”、“佩戴防毒面具”、“佩戴防护眼镜”、“佩戴耳塞”、“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和电焊烟尘中文警示说明和苯系物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在加油车旁设置“佩戴耳塞”、“戴防护手套”和柴油中文警示说明。

    (3)本项目辅助用室未对设置地点及卫生设施数量做出设计,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进行设计。

    (4)散货使用门机抓斗转运、堆场卸车时,建议使用干雾抑尘设施降尘。

    (二)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应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制定切实有效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柴油泄漏、高温中暑、船舱清舱作业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制订预案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总结和记录。同时应与就近有进行急救能力的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开辟绿色通道,并将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的信息告知。

    (2)应在厂区码头前沿作业区、堆场区的各休息室内配置急救药箱,配发中暑急救药品,设置担架、氧气袋、应急通讯设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应急救援设施,并对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3)员工进行船舱清舱作业前,应先对船舱进行机械通风换气,检测有毒物质浓度、氧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容许作业人员进入。

    (三) 个人防护补充措施

    本项目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的要求明确个人防护用品的型号、发放数量和发放周期,并且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更换,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防护效果。

    (四)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 本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2)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中单列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夏季高温季节,应为露天作业的员工提供含盐清凉饮料,及时补充损失的水份和盐份,饮料温度以不超过12℃为宜。在高温环境中劳动时,能量消耗和蛋白质消耗均增高,应通过合理的膳食营养予以补充。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劳动休息时数,尽可能缩短露天作业时间。保证高温作业工人在夏季有充分的睡眠和休息时间,预防中暑的发生。

    (4) 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并能做到一工作就注意个人防护,养成习惯。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组织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卫生机构进行针对性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及周期见附件二),根据工作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检查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还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一、《评价报告》编制规范,评价目的明确、评价依据确切、评价内容较全面,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和分析,评价结论正确,建议可行。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二、对《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修改意见

    (1)补充船舱清舱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内容;

    (2)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的评价内容;

    (3)完善应急救援的评价内容明;

    (4)完善工艺流程,增加船舱清舱作业流程;

    (5)完善含游离二氧化硅矽尘的物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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