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单位】
  • 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
  • 【地理位置】
  • 广东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百威大道3号
  • 【联系人】
  • 梁泽晖
  • 【项目名称】
  • 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新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项目简介】
  • 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力多公司”)是由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株式会社Yakult本社、香港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广州建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主要从事益力多乳酸饮品的生产和销售,生产工厂分布于我国广州、上海、无锡、香港等地。

    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佛山工厂拟建于佛山市三水区。企业产品为单瓶规格100mL的原味益力多乳酸菌乳制品及低糖益力多乳酸菌乳制品,主要建设内容为益力多乳品生产线7条,项目建成后年产原味益力多乳酸菌乳制品为53760万瓶、低糖益力多乳酸菌乳制品40620万瓶(产品约9.438万吨)。

  • 【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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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场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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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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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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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噪声、高温、工频电场、其他粉尘、铝金属粉尘、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磷酸、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乙酯、异丙醇、氨、硫化氢。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1.评价结论: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等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在工程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根据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中进行设计和完善,拟建项目在采取了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采暖通风设计要求和本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一)工程防护补充措施

    (1) 应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按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逸散的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2) 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初步设计中进一步细化通风设计。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在排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宜低于排风口2m,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全面通风系统气流组织的流向应避免有害物质流经操作者的呼吸带。

    (二)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本项目建成后,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制定中暑、酸碱泄漏、有限空间作业的专项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危险目标及其危险性、对周围的影响,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危险区的隔离,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应急救援保障,预案分级响应条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程序,应急培训计划,演练计划等。用人单位应加强制度执行及应急预案教育、定期演练的监督力度,谨防急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应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位置和设置数量,报警器预报警值设置为爆炸下限25% ,报警值设置为爆炸下限50%

    (3) 制造车间酸碱罐存放处应设置喷淋洗眼装置。喷淋洗眼装置的服务范围不大于15m,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10s内得到冲洗,并确保四季温水供应,温度低于30℃,防止有毒物质第二次吸收。并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防止眼睛和皮肤发生化学性灼伤。

    (4)本项目清淤作业时,作业人员需要在有限空间内进行作业,可能会存在中毒的风险,应按照有限空间操作规程将管线内残存的化学物质清除干净,经检测有毒物质浓度及氧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容许作业人员进行检修。

    (三)辅助用室补充措施

    应在初步设计时按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补充辅助用室设计内容,使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生活室(休息室、厕所)各种设施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有关要求。

    (四)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 本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2) 建设单位应制定《劳动者听力保护计划》,加强接触高噪声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职业健康检查等管理。

    (3)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中单列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预算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费、个人防护用品购置费、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及维护费、职工上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培训费等方面的专项投资。

    (4)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5) 建设单位应与生产厂家签订检维修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6)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组织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机构进行针对性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验收与检测

    (1)本项目不足部分已在本预评价报告中提出补充建议,应在设计及施工建设过程中给予完善和落实。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相应的设计单位对本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3)本项目在设计或建设中,建筑布局、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与目前提供的评价基础资料有变更时,须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

    (4)项目建成投产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一、《评价报告》编制规范,评价目的明确、评价依据确切、评价内容较全面,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和分析,评价结论正确,建议可行。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二、对《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修改意见

    1、核实原辅物料信息,完善细化职业病危害识别、分析;

    2、完善和细化应急救援设施评价内容,尤其是CIP清洗、有限空间作业,并给与针对性建议;

           3、专家的其他意见。


            同意修改后通过该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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