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单位】
  •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地理位置】
  • 珠海市斗门新青工业园新青三路南6号
  • 【联系人】
  • 叶克
  • 【项目名称】
  • 珠海市新青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项目简介】
  • 新青水质净化厂位于珠峰大道南侧新青二路南与新青三路南之间,于 2011年8月投入运行,设计日处理规模为3.5万m3/d,批复占地面积约4.3hm2。

    新青片区的现有排水系统采用截流式合流制,且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采用一套管网进行收集。新青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原设计考虑经工厂处理后的工业废水有机物和氮、磷浓度较低,与生活污水混合后,污水中有机物和氮磷浓度应较生活污水低,而悬浮物浓度可能较高,但根据新青厂投入运行以来的实际进出水水质监测资料,发现BOD5、CODCr 偏低;SS 数值偶尔超出设计范围;而NH4+-H、TN、TP则长期严重超标,检测值甚至高于污染企业的允许排放值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标准》;另外进水中还存在重金属铜超标现象。表明新青水质净化厂实际进水水质与原设计进水水质偏差较大,因此新青厂的运行处于不稳定状态,且现状已经维持满负荷运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下称《水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因此新青水质净化厂拟启动提标改造工程,主要通过对污水处理工艺升级改造使得水质能达标排放。改进后污水日处理规模不变,仍为3.5万m3/d。

  • 【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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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场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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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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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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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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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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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本项目正常生产时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紫外辐射、氨、硫化氢、甲硫醇、乙酸、活性炭粉尘、四氧化三铁粉尘、氯、氢氧化钠、硫酸、氯化氢及盐酸、电焊弧光、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

    生产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夏季高温。

    异常情况或检修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硫化氢、氨、甲硫醇、次氯酸钠、氯、密闭空间作业等。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1.评价结论: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等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在工程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根据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中进行设计和完善,拟建项目在采取了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采暖通风设计要求和本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一)工程防护补充措施

    (1) 高效沉淀池磁粉投加间、活性炭投加间应新增防尘设施设计。建议设置自动负压吸料设备进行加药,或设置侧吸或下吸的局部排风罩。

    (2)应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按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显著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二)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化验室和PAC、乙酸加药间、NaClO投加间各设1台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装置的服务范围不大于15m,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10s内得到冲洗,并确保四季温水供应,温度低于30℃,防止有毒物质第二次吸收。并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防止眼睛和皮肤发生化学性灼伤。

    (2) 本项目建成后,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以及针对氨和高温中暑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三)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 本项目应制定详细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维护费、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费、急救设施和药品费、职业健康检查费、职业卫生培训费、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 本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认真落实。

    (3) 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4)如有外包作业,需加强外包作业管理。本项目中如有需要外包的内容在外包前建设单位应明确告知待承包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并确认待承包企业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外包后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如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职业健康监护、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的告知等)的监督管理。

    (5) 加强密闭空间作业管理(检维修、清淤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的有关要求,防止作业人员在污水池、坑道等密闭空间内进行作业时发生缺氧、急性中毒等职业性危害事故。进入污水池、坑道等密闭空间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外设置警示标识;应实行“先通风、后检查、再作业”的原则,设置强制通风机进行持续强制通风,通风管道应伸延至密闭空间底部;应对密闭空间内氧含量和毒物浓度进行检测,以确定其氧含量和毒物浓度是否符合要求;应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期间应至少安排1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进行持续监护。

    (6)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组织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卫生机构进行针对性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验收与检测

    (1)本项目不足部分已在本预评价报告中提出补充建议,应在设计及施工建设过程中给予完善和落实。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相应的设计单位对本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3)本项目在设计或建设中,建筑布局、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与目前提供的评价基础资料有变更时,须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

    (4)项目建成投产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一、《评价报告》编制规范,评价目的明确、评价依据确切、评价内容较全面,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和分析,评价结论正确,建议可行。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二、对《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修改意见

    1、补充次氯酸钠、乙酸的储存、卸车方式,磁粉、活性炭人工投加作业的操作内容,补充机修间维修作业内容及设备;

    2、完善噪声危害程度分析及防护设施分析内容;

            3、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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