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单位】
  • 久策气体(潮州)有限公司
  • 【地理位置】
  • 潮州市饶平县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
  • 【联系人】
  • 熊志海
  • 【项目名称】
  • 久策气体(潮州)有限公司8000Nm3/h高纯氮气回收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8000Nm3/h高纯氮气回收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性质:技术改造;

    总投资额:4500万元;

    项目规模:设计回收氮气量8000Nm3/h,生产液氮12m3/h;

    建设单位:久策气体(潮州)有限公司;

    拟建地点:潮州市饶平县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久策气体(潮州)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现场调查人员】
  • -
  • 【现场调查时间】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采样、检测人员】
  • -
  • 【采样、检测时间】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噪声、高温、低温、氯气、三氯异氰尿酸、溴氯海因、丙烯酸和2-丙烯酰胺-2-甲基丙磺酸多元共聚物。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1 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及建议

    1.1 项目运行过程中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1.1.1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组织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针对性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工作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检查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体检机构需具有相应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应根据预评价报告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建设单位应在投资概算中列明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并确保职业卫生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5)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和《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并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如实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6)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职工(如操作工)听力保护计划,计划主要包括:

    ①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②根据监测结果确定职工噪声暴露水平和人群并做相应处理:

    a 暴露于8h等效声级≥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对该职工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首次在8h等效声级≥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本计划发布之前已在8h等效声级≥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暴露于8h等效声级≥85dB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8h等效声级≥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在任一耳的30004000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一地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为其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提供3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8h等效声级≥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的选用,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以下,并定期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

    b 暴露于作业场所8h等效声级≥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根据生产工艺情况增加隔声监控室、安装隔声罩、吸声材料,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隔振等。

    c 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组织员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包括噪声健康危害,听力测试程序,本公司噪声实际情况及控制方法,使用护耳器目的、护耳器类型、选用、佩戴、保管、更换等),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更新培训内容。在满足生产的条件下,减少劳动者的作业时间。

    ③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

    7)项目建成后纳入现有企业管理系统,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8)合理安排高温作业时间,缩短接触时间,并尽量避开高温时段对露天场所进行作业。

    1.1.2应急救援设施

    建设单位应在急救药箱中补充冻伤处理药品,如冻伤膏;补充氧含量报警仪数量,应不少于2台。

    2 评价结论

    2.1 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建筑卫生学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

    2.2本项目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急救药箱缺少冻伤处理药品,氧含量报警器不足。

    2.3建设单位尚在可研阶段,未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与外包单位签订职业卫生协议,未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的相关要求。

    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令)的规定,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接触人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预测等综合分析。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5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关键控制点

    本项目正常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高温、低温、氯气、三氯异氰尿酸、溴氯海因、丙烯酸和2-丙烯酰胺-2-甲基丙磺酸多元共聚物。

    拟建项目关键控制点为压缩厂房的噪声和膨胀机的噪声、夏季高温。

    综上分析,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建筑卫生学等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在总体布局、应急救援措施配置、职业卫生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能根据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中进行设计和完善,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能符合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通过《预评价报告》。

技术支持 英铭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