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单位】
  • 中海油佛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 【地理位置】
  •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站前路22号
  • 【联系人】
  • 王工
  • 【项目名称】
  • 中海油佛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城北汽车加氢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项目简介】
  • 中海油佛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汽运集团合资成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公司面向佛山五区从事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加气(油)站基础设施,购买、储存、运输并向用户销售天然气、成品油;提供设计、安装、维修保养及其它与燃气有关的服务或辅助业务。

    广东省发改委于2013年发布了《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规划到2015年,全省形成20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到2020年成为达到国际前列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佛山将根据《佛山市2018-2019年加快氢能公交车和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推广目标,引进更多的氢能源公交车。为此,中海油佛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拟将原L-CNG加气站改建为城北加氢站项目,为佛山市禅城区的2019年氢能源公交线路的300辆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提供有力的能源保障。

    本项目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站前路22号,占地面积3488.9m2,拟将原有L-CNG加气站改为加氢站,站内罩棚、站房利旧维修,其余内容均重新建设。

  • 【现场调查人员】
  • -
  • 【现场调查时间】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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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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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样、检测时间】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噪声、夏季高温。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等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根据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中进行设计和完善,拟建项目在采取了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采暖通风设计要求和本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一)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应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氢气压缩机和冷冻机组处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在露天工艺装置区设置“当心中暑”的警示标识。

    (2)本项目建成后,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编制氢气泄漏、职业性中暑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配备1名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4)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和《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并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如实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6) 建设单位应在录用员工时根据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组织工人到取得医疗卫生行政许可的机构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组织在职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7)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中单列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预算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检测费、个人防护用品购置费、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及维护费、职工上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培训费等方面的专项投资。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验收与检测

    (1)本项目不足部分已在本预评价报告中提出补充建议,应在设计及施工建设过程中给予完善和落实。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相应的设计单位对本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项目建成投产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4)本项目在设计或建设中,建筑布局、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与目前提供的评价基础资料有变更时,须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一、《评价报告》编制规范,评价目的明确、评价依据确切、评价内容较全面,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和分析,评价结论正确,建议可行。

    二、对《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修改意见

    1.补充制冷剂(R22)和氮气更换工艺和操作人员防护分析;

    2.完善拟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评价;

           3.完善拟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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