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单位】
  •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地理位置】
  •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街道办东坑村
  • 【联系人】
  • 吴艳华
  • 【项目名称】
  •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梅溪水厂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梅溪水厂工程;

    项目性质:新建;

    总投资额:91000万元;

    项目规模:15万m3/d自来水;

    建设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街道办东坑村;

    建设单位: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现场调查人员】
  • 【现场调查时间】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采样、检测人员】
  • 【采样、检测时间】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本项目正常生产时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臭氧、次氯酸钠、氯化氢及盐酸、氯、氢氧化钠、硫酸、聚合氯化铝粉尘、活性炭粉尘、氢氧化钙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电焊弧光、噪声、低温、紫外辐射、夏季高温。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等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在工程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根据第5章节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中进行设计和完善,拟建项目在采取了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采暖通风设计要求和本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一)工程防护补充措施

    1)应在聚丙烯酰胺投料处、维修间增设局部通风除尘设施。

    2)应及时清理氢氧化钙料仓和活性炭料仓内除尘袋上的灰尘,清理灰尘时应佩戴防尘口罩,除尘袋破损或过滤效率降低时及时更换。应加强工作场所地面清洁卫生,避免积尘引起二次扬尘,清扫过程中应佩戴防尘口罩。

    3)应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按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显著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二)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应在加药间、超滤膜车间、化验室设置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并保证服务半径设置在15m范围内;在次氯酸钠储罐、氢氧化钠储罐等液体化学品储罐旁应设置围堰或泄险沟,围堰内的有效容积不小于围堰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在次氯酸钠储罐、氢氧化钠储罐旁设应急冲洗设施,产生废水排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2)本项目应在主厂房顶部、臭氧发生间、液氧站等位置设置风向标,在主厂房前空地外设置应急集合点,在车间内设置应急疏散标识,同时应在超滤膜车间氢氧化钠储罐附近分别设置硼酸溶液。

    3)应配备2台及以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毒面具、便携式四合一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氧、硫化氢)等应急救援物品和常用应急救援药品;防毒器具应存放在专用存放柜内,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应急救援药品设置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附录A4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4)建设单位应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和氨、硫化氢、臭氧中毒、低温冻伤、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氨、硫化氢应急演练,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定期组织高温中暑应急救援的演习,在工作场所固定地点放置中暑应急药品。当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5)项目建成后,用人单位应将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的信息,如MSDS等,告知就近的医院,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时开展应急救援。

    6)预臭氧接触池、高效沉淀池、气水反冲洗滤池下叠排水池、臭氧接触池、翻板活性炭滤池、超滤膜车间、紫外消毒车间、清水池、送水泵房吸水池等密闭空间需要下池清淤或维修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工作票。委外作业人员进入前需先对池体内部通风,通风后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下池作业,同时下池作业时必须有人在外监护。

    (三)个人防护补充措施

    1)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的规格及数量需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规定执行,防毒口罩所使用的滤芯应参照《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90-2009)进行配置。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各种个人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应为运行员、生产班长配备防毒口罩或面罩、防噪耳塞、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眼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粉料卸料时为运行员配备防尘口罩,为化验员配备防护手套、防毒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为维修工配备防尘毒口罩、焊接面罩、焊接手套和防护眼镜;另外企业应加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监督。

    3)应加强对检维修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污泥清淤人员等委外人员的个体防护,检修人员佩戴有效的个人防尘防毒用品后方可进行作业;在检修含有毒物质的设备和管道时,应注意加强现场通风,谨防中毒事故发生。建设单位还应提醒督促外包单位作业人员采取同样的防尘、防毒等防护措施,并监督其按要求使用。

    (四)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2)企业应根据本项目生产情况,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每年制订相应的计划,列出各项职业卫生经费的预算,包含员工每年的体检费、职业卫生工作教育培训费、卫生防护设施及维护费、职工上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费、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等方面的专项投资。

    4)建设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规定,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至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等。

    5)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90号)和《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并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如实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6)本项目工程外包前,需明确告知待承包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并确认待承包企业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工程外包后,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监督,督促其建立、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台帐,并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如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职业健康监护等。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一、《评价报告》编制规范,评价目的明确、评价依据确切、评价内容较全面,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和分析,评价结论正确,建议可行。

    二、对《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修改意见

    1.补充固态絮凝剂人工投加处、维修车间设置局部防尘毒设施的补充建议;

    2.补充采样工作内容及频率,并在生产工艺中补充完善;

    3.补充加药间投料点除尘袋更换频率以及个人防护内容;

            4.专家提出的其他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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